「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鍾孔炤
鍾孔炤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李麗芬
李麗芬
郭國文
郭國文
周春米
周春米
尤美女
尤美女
莊瑞雄
莊瑞雄
賴瑞隆
賴瑞隆
余宛如
余宛如
呂孫綾
呂孫綾
施義芳
施義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蔡培慧
蔡培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除涉及勞動權益知能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與課程時數,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針對前項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內容與課程時數進行檢討修訂,並公布檢討修訂報告。 第十一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
一、為強化建教生職前勞動教育,爰將基礎或職前訓練涉及勞動權益知能之部分,從單獨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改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勞工主管機關共同會商決定。 二、為確保建教生職前勞動教育符合法令修正與職場變遷,爰規範每年針對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內容與課程時數進行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