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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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推動區域平衡及地方創生,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 第二條 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
一、歷年來,國營事業之經營,原秉持現行條文設立目的及經營方式,對我國經濟發展確有其重要之貢獻;惟目前我國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以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為發展地方產業,讓人口回流,青年返鄉,解決人口變化,政府正擘劃地方創生國家戰略,以落實均衡台灣,各國營事業應配合政府政策與國家需求,協助提出地方創生事業提案及推動相關工作。
二、行政院指示將地方創生定位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請各部會全力配合。除由政府各機關全力執行,戮力以赴外,國營事業亦應積極辦理,始能收其成效,爰增定推動地方創生為事業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