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賴瑞隆
賴瑞隆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李麗芬
李麗芬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余宛如
余宛如
呂孫綾
呂孫綾
鍾佳濱
鍾佳濱
郭國文
郭國文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施義芳
施義芳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曼麗
陳曼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推動區域平衡及地方創生,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第二條 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一、歷年來,國營事業之經營,原秉持現行條文設立目的及經營方式,對我國經濟發展確有其重要之貢獻;惟目前我國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以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為發展地方產業,讓人口回流,青年返鄉,解決人口變化,政府正擘劃地方創生國家戰略,以落實均衡台灣,各國營事業應配合政府政策與國家需求,協助提出地方創生事業提案及推動相關工作。 二、行政院指示將地方創生定位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請各部會全力配合。除由政府各機關全力執行,戮力以赴外,國營事業亦應積極辦理,始能收其成效,爰增定推動地方創生為事業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