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林靜儀
林靜儀
何欣純
何欣純
張宏陸
張宏陸
蕭美琴
蕭美琴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琪銘
吳琪銘
林俊憲
林俊憲
余天
余天
鄭寶清
鄭寶清
劉世芳
劉世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陳曼麗
陳曼麗
李昆澤
李昆澤
黃秀芳
黃秀芳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盈餘之使用及監理)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及學童營養午餐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六條 (盈餘之使用及監理)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連學童營養午餐也跟著受到衝擊,許多地方政府為成本考量,將學童營養午餐內容品質作修正。為保持學童營養午餐品質不受影響,提案將學童營養午餐列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