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蔡易餘
蔡易餘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書
黃國書
黃國昌
黃國昌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蘇治芬
蘇治芬
劉世芳
劉世芳
鄭秀玲
鄭秀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於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一、本法立法目的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制度之不足,以多元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促進民主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二、然回顧過去幾屆公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改選與審查時,總伴隨著不少紛擾,尤以現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需經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之高門檻,關鍵票數刻意杯葛的現象屢次上演,使得審查過程曠日廢時、窒礙難行。 三、參照其他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之遴聘程序,爰降低董、監事候選人經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俾利公視基金會順暢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