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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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於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一、本法立法目的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制度之不足,以多元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的權利,促進民主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二、然回顧過去幾屆公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改選與審查時,總伴隨著不少紛擾,尤以現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需經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之高門檻,關鍵票數刻意杯葛的現象屢次上演,使得審查過程曠日廢時、窒礙難行。
三、參照其他公設財團法人董、監事之遴聘程序,爰降低董、監事候選人經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俾利公視基金會順暢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