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李彥秀
李彥秀
林奕華
林奕華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孔文吉
孔文吉
柯志恩
柯志恩
吳琪銘
吳琪銘
羅明才
羅明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麗蟬
林麗蟬
童惠珍
童惠珍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得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而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應隨車攜帶之。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一、第三代公路監理系統已建置完善,駕駛人其行照、駕照已全面電子化,相關執法人員已可輕易查詢車籍資料及駕駛人相關資料,故無相關攜帶之必要。 二、新增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執法人員核對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