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歐珀
陳歐珀
蔡易餘
蔡易餘
何志偉
何志偉
黃國書
黃國書
陳靜敏
陳靜敏
連署人
張宏陸
張宏陸
邱泰源
邱泰源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玉琴
吳玉琴
周春米
周春米
趙天麟
趙天麟
余宛如
余宛如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健全年長者福利及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之立法例,新增第三項規定給予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之優待措施,以減輕家庭照護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