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國書
黃國書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陳靜敏
陳靜敏
邱泰源
邱泰源
張宏陸
張宏陸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宛如
余宛如
江永昌
江永昌
趙天麟
趙天麟
李麗芬
李麗芬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九條之一 鐵路使用之產品或服務經交通部指定者,應由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或驗證機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 前項指定產品或服務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一項檢測或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與審查程序、認可之撤銷與廢止、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依該協定或協議規定所簽發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交通部得承認其效力;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並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測驗證機制把關,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對於鐵路使用產品予以管制,指定產品須經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應經檢測或驗證之產品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須視鐵路技術演進、服務水準及安全要求而定,為配合軌道產業發展趨勢,並與國際接軌,兼顧技術專業及行政效率,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交通部公告之。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產品,參考國家標準CNS 17000第3.3節,係指「過程之結果」,常見一般產品包括服務、軟體、硬體及加工材料等。實務上使用於鐵路之材料、零組件、硬體設備、軟體、系統及其他構成鐵路之部分,均屬於鐵路使用之產品。 五、為確保檢測驗證機構具備能力足以辦理檢測或驗證之技術作業及相關事宜,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定認可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六、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組織及區域經濟整合,爭取我商在國際市場上的舞台,以獲得拓銷全球更大利基。為滿足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協定)之規範,遵守不歧視原則、貿易障礙避免原則及符合性評估結果相互承認原則,第四項規定鐵路使用產品之檢測驗證制度可採用政府部門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合作之方式,減少重複執行檢測或驗證。若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經審酌我國情與實務狀況,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