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
一、自蝶戀花事件後,為了保障乘客之人身安全,政府針對遊覽車運輸業者增加許多管理規範,希望能減少事故再度發生。
二、然查為了改善硬體設備及改善司機排班狀況,對於現行遊覽車業者而言,無疑會增加其成本支出,然而相較於其他運輸業者,遊覽車運輸業並不在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的適用範圍中。依我國目前的各種運輸交通工具使用分析中,遊覽車的利用量也不低,交通部運研所之公共運輸發展成果檢討及推動策略研析報告亦將遊覽車運輸業者納入分析調查範圍,因此應認為遊覽車運輸亦具備一定的公共性質,僅增加其服從主管機關管理之義務,而未輔以一定的優惠或獎勵,似乎有欠妥善。
三、是故,遊覽車運輸業應可比照計程車運輸業,納入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與其他大眾運輸業擁有同等待遇,並能以此激勵業者更加投入改善硬體安全及員工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