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刪除第八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黃國書
黃國書
施義芳
施義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尤美女
尤美女
蘇巧慧
蘇巧慧
郭國文
郭國文
吳秉叡
吳秉叡
陳靜敏
陳靜敏
鍾孔炤
鍾孔炤
王榮璋
王榮璋
李俊俋
李俊俋
蔣絜安
蔣絜安
李麗芬
李麗芬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玉琴
吳玉琴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安處分執行法刪除第八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刪除) 第八十條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一、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已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刪除,係因此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此條規定。另配合刪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條,刑法第九十一條所定強制治療即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二、本條係依據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既上述條文業已刪除,本條即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