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蔣絜安
蔣絜安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秉叡
吳秉叡
王榮璋
王榮璋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玉琴
吳玉琴
江永昌
江永昌
施義芳
施義芳
蘇巧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靜敏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宏陸
張宏陸
郭國文
郭國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本條第二項所欲準用之原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不同意轉讓股東之優先受讓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修正公布之公司法修正中,已修正移列為第三項。惟本條漏未配合該次修法做文字修正,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