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歐珀
陳歐珀
周春米
周春米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尤美女
尤美女
陳靜敏
陳靜敏
黃國書
黃國書
王榮璋
王榮璋
邱泰源
邱泰源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江永昌
江永昌
張宏陸
張宏陸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技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技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受聘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 四、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 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 第七條 技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 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
一、為利管理以及維護法律之一致性適用原則,增訂第三款,明定營造業之主任技師亦受本法規範。 二、原條文第三款依序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