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俊憲
林俊憲
吳思瑤
吳思瑤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張宏陸
張宏陸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培慧
蔡培慧
王榮璋
王榮璋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焜裕
吳焜裕
段宜康
段宜康
呂孫綾
呂孫綾
鍾孔炤
鍾孔炤
江永昌
江永昌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其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應予特別嘉勉,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 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為符合老人福利法鼓勵高齡志工之精神,明訂志願服務表現優良且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應予特別嘉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