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曼麗
陳曼麗
吳思瑤
吳思瑤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王榮璋
王榮璋
張宏陸
張宏陸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秉叡
吳秉叡
吳焜裕
吳焜裕
段宜康
段宜康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培慧
蔡培慧
呂孫綾
呂孫綾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及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會同交通部定之。 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及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為配合運輸事故調查法之修正,落實運安會為鐵道(路)重大事故之調查機關,增加鐵路事故應通報運安會之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及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落實運輸安全調查法規定,修正鐵路機構應將相關資料備供交通部查驗外亦應供予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