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玉琴
吳玉琴
張宏陸
張宏陸
鍾佳濱
鍾佳濱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焜裕
吳焜裕
林靜儀
林靜儀
呂孫綾
呂孫綾
段宜康
段宜康
蔡培慧
蔡培慧
李麗芬
李麗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港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或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或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本條規定係為維護港區安全而設,故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並不限於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皆具備之通過區域始不得為錨泊之行為,爰將第一款修正。 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基於港區安全維護及法律明確性,爰將第二款文字為部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