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曼麗
陳曼麗
邱泰源
邱泰源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國書
黃國書
尤美女
尤美女
余天
余天
張宏陸
張宏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世芳
劉世芳
鍾佳濱
鍾佳濱
吳思瑤
吳思瑤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有事實足以認定身心障礙者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身心障礙者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身心障礙者設立信託管理之。 前項裁定確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身心障礙者之財產。 第二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 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一、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本條新增第二項至第四項。 二、本條以「有事實足以認定身心障礙者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為保護對象,於第二項增訂得命監護人代理身心障礙者設立信託管理財產之規定。另明定本項及第三項所定相關事項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職責。 三、為使相關財產管理與信託機制更臻完善,爰增列第四項,就第二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為規定,以因應各地不同之需求。未來中央主管機關亦將研訂範本,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以避免整體方向發生重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