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研擬適合本國國情的兒童死亡原因複審機制,並減少可避免、可預防的兒童死亡。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建立兒童死因複審,以減少可避免、可預防之兒童死亡。
第二十七條之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本國常態性資料收集與管理的標準程序,監測、分析兒童健康指標趨勢,並與國際比較,作為改善基礎。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七條之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兒童急重症醫療網,建置專業轉診團隊,利用分級醫療提升照護品質,改善醫療資源不平等。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七條之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兒童必要藥品及醫療器材統一採購機制,建立物流中心,並成立兒童醫學專家小組。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七條之四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重難罕症的流行病學監測平台,調查本土疾病盛行率、危險因子及預後,並強化先天性及遺傳性疾病預防與篩檢,進而加以整合,以因應臨床照護需求。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七條之五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前瞻性多體學資料庫及診斷中心,推動創新研究及轉譯,並推廣標準化治療準則及個人化需求,以求醫療照護品質之精進。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七條之六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針對如發展遲緩、重難罕症、或身心障礙等特殊需求之兒童,規劃完整長期照護制度。
本條新增。
第一百十八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百十八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增修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