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素月
陳素月
林俊憲
林俊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國昌
黃國昌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曼麗
陳曼麗
鄭秀玲
鄭秀玲
余天
余天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二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本條施行日期及第一項之汽車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之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我國人民之生命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新增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汽車強制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及其使用規範,並訂有相關罰鍰,且授權交通部訂定施行日期、相關標準及辦法。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多處以罰鍰,現行規定又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難收遏阻之效,爰修正第二項提高罰鍰金額。 二、新增第四項。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多處以罰鍰,現行規定又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難收遏阻之效,爰修正第二項提高罰鍰金額。 二、新增第四項。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於未確認車外安全狀況而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處該汽車駕駛人或該乘客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違反前項之規定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2014-2018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049件,造成23人死亡、17,654人受傷。其中,以台中、桃園、高雄、台南、新北五大都會區為案件數前五名。現小型車駕駛人於考取駕照之場考評分標準中已規定下車應以兩段式開門,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的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明確規定駕駛人與乘客應確認車外安全狀況且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該行為人罰鍰,而非將責任僅歸咎於汽車駕駛人。又新增第二項,區分有無第一項之行為而肇事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