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明文
陳明文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陳靜敏
陳靜敏
周春米
周春米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玉琴
吳玉琴
余天
余天
林岱樺
林岱樺
吳思瑤
吳思瑤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一週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十三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針對第一類(如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第二類(如登革熱、瘧疾、麻疹)傳染病規定二十四小時之嚴格時限,係為在最短時間內掌握感染者之病情及治療情形,並俾採取緊急措施以防範疫情擴散,至於第三類(如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傳染病之通報時限,則規定為一週。 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亦屬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第三類傳染病,其性質為慢性病,並無治療與防疫上之緊急迫切性。本條第一項仍要求醫事人員於發現感染者後須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如未依限通報尚須處新臺幣九萬元至四十五萬元之罰鍰(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參照),恐不符比例原則、導致法律體系之不一致,更造成醫事人員不必要之負擔、影響其業務之正常執行,進而可能損及廣大民眾之權益。 三、有鑑於此,修正第一項規定,將通報時限由二十四小時修正為一週,使與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