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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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為使社區醫療院所得以如常進用所需之管制藥品,俾醫師得本於醫療專業及人性關懷給予病人最完善週全之醫療照護,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度調降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金額下限,使主管機關得依個案具體情節,審酌主客觀情狀而為妥適之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