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玉琴
吳玉琴
呂孫綾
呂孫綾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天
余天
李麗芬
李麗芬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張宏陸
張宏陸
段宜康
段宜康
施義芳
施義芳
黃秀芳
黃秀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靜敏
陳靜敏
陳曼麗
陳曼麗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為使社區醫療院所得以如常進用所需之管制藥品,俾醫師得本於醫療專業及人性關懷給予病人最完善週全之醫療照護,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度調降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金額下限,使主管機關得依個案具體情節,審酌主客觀情狀而為妥適之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