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呂孫綾
呂孫綾
劉世芳
劉世芳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玉琴
吳玉琴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運鵬
鄭運鵬
李麗芬
李麗芬
林靜儀
林靜儀
蔡易餘
蔡易餘
李俊俋
李俊俋
王榮璋
王榮璋
張宏陸
張宏陸
邱泰源
邱泰源
陳靜敏
陳靜敏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人數未達一千人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一千人以上者,應置護理人員二人以上。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第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本法公布於民國九十一年,經查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班級數下降15.42%,學生人數降低32.66%,平均每班人數下滑11.45%,若僅以班級數作為護理人員人數依據恐有失真可能,故以目前實際狀況比例,改以學生人數為根據。
第八條 學校應與地區醫院以上層級醫院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惟學校本身多不具備完整專業能量,故與地區醫院以上層級醫院共同建立制度,對於學生保障乃較為完善。
第十一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或眼睛疾病、齲齒、寄生蟲病、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身體質量指數過低或過高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狀況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治療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
一、早期電子產品尚未普及化時,學生眼睛僅有視力不良一項常見狀況。近年來電子產品大量普及化,使學生除視力退化外,更出現部份眼睛疾病。 二、肝炎應非學生常見之疾病,故刪除之。 三、依照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不論指數偏高或偏低,均會影響學生發育成長,且單純論及「肥胖」,恐有歧視疑慮,故修正文字之。 四、現行條文中關於「體格缺點」、「矯治工作」,均有可能使人感受歧視之疑慮,故將文字修正為「體格狀況」、「治療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罕見疾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現行條文中正面羅列許多重大疾病,儘管出發點立意良善,但為避免歧視發生可能,故修正條文僅論及「罕見疾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等概括性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