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曼麗
陳曼麗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余宛如
余宛如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玉琴
吳玉琴
陳靜敏
陳靜敏
蔡適應
蔡適應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楊曜
楊曜
吳焜裕
吳焜裕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劉建國
劉建國
劉世芳
劉世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瀕臨絕種之動物,應於動物列入瀕臨絕種等級起三年內,針對該物種訂定保育行動綱領。每季召開保育工作會議。要求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有效之保育措施,並確實執行。 瀕臨絕種動物保育行動綱領之目標為:列為瀕臨絕種等級之後十年內族群量不再減少,二十年內族群量逐步回升。中央主管機關應長期復育、監測瀕臨絕種物種族群數量,至該物種族群脫離瀕臨絕種等級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維生的關鍵環境指標,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會議呼籲世界各國應於2020年前將生物多樣性列為積極政策指標。 三、目前野保法僅消極規範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難以促進瀕臨絕種物種族群回復。以族群數量僅剩不到70頭的台灣白海豚為例,自2008年已被世界自然保育聯盟列為極度瀕臨絕種等級,但至今我國仍未提出並施行有效保育對策,其數量仍在減少中,使其族群回復遙遙無期。 四、維護生物多樣性並非只是保育主管機關之權責,各個影響瀕臨絕種物種的人類行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負起保育責任。爰此新增本條文,規範保育主管機關除了應定期召開各瀕臨絕種物種保育工作會議外,更應該要求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可行之保育對策。 五、保育主管機關應針對各瀕臨絕種物種的野生族群進行長期研調,至確定該物種族群已脫離滅絕危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