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余天
余天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麗蟬
林麗蟬
吳志揚
吳志揚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鄭秀玲
鄭秀玲
林奕華
林奕華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童惠珍
童惠珍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駕駛汽車得隨身攜帶駕駛執照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汽車駕駛人有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第二十五條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一、有鑑於科技之進步,公路監理系統已建置完善,警政單位已可輕易查詢駕駛汽車駕駛相關資料,爰此增訂「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警政查對駕駛人背景資料與行照、駕照有效性。 二、自民國102年7月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爰此將本條第二項第二款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