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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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新開發之百貨商場、會展中心、旅館、工業區及機場航廈達一定面積以上,得設置區域冷暖房系統,以供應其所需之電力。 |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新加坡、香港等國外成功案例,「區域冷暖房系統」具節能減碳、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之效益,與用戶自建空調系統相比,平均減少30%的能耗、降低30%的CO2排放、節省用戶20%的用能成本,並釋放75%的空調設備空間,改善城市景觀,還能與周邊設施連結,創造循環經濟效應。且有助於台灣從目前集中式電源,往分散式電源發展,提供尖峰移轉之效益,減少尖峰火力機組之負載,降低空氣污染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