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世芳
劉世芳
王榮璋
王榮璋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陳靜敏
陳靜敏
周春米
周春米
呂孫綾
呂孫綾
李昆澤
李昆澤
張宏陸
張宏陸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期間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支付全薪,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然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有薪假,但本法原條文將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事假不給薪資,標準明顯大不相同,突顯勞工的相對剝奪感。家庭照顧假的標準不應有勞工與公務人員之別,應全國一體適用,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二項增列勞工比照公務員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家庭照顧假應支付全薪,以確保家庭成員獲得妥善之照顧。 二、另,因國內偶有天災期間孩童停止上課、但家長正常上班之狀況,部分家庭之家長有在家照顧孩童之必要,故於本條第一項家庭照顧假之範圍,增列「天然災害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