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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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期間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應支付全薪,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然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有薪假,但本法原條文將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事假不給薪資,標準明顯大不相同,突顯勞工的相對剝奪感。家庭照顧假的標準不應有勞工與公務人員之別,應全國一體適用,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第二項增列勞工比照公務員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家庭照顧假應支付全薪,以確保家庭成員獲得妥善之照顧。
二、另,因國內偶有天災期間孩童停止上課、但家長正常上班之狀況,部分家庭之家長有在家照顧孩童之必要,故於本條第一項家庭照顧假之範圍,增列「天然災害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