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曼麗
陳曼麗
林俊憲
林俊憲
劉世芳
劉世芳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秉叡
吳秉叡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陳靜敏
陳靜敏
蔡易餘
蔡易餘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宏陸
張宏陸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集會、遊行於下列機關(構)、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者,應於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考試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 三、國際機場、港口。 四、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五、各國駐台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六、醫療院所急診室。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安全距離,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三百公尺;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一、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益,兼顧國家重要機關、地區、設施等安全維護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定明於重要機關(構)、地區周邊舉行之集會、遊行,應於劃定之安全距離外為之。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司法院、各級法院獨立規範為第二款,又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爰增列檢察署,以資明確。 三、原第二款至第四款款次配合遞移。 四、醫療院所急診室為急重症診斷治療之重要場合,為確保病患能順利獲得緊急醫療,並使醫護人員能在安寧場合進行醫療行為、病患能得到適度的休息,第一項第六款爰增列醫療院所急診室。 五、根據憲法第二十一條規範,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為確保學生有良好之學習品質,並考量現行已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一項第七款爰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六、第一項之安全距離既於維護機關(構)、地區正常運作及安全秩序所必要。為使社會大眾周知,以利遵行,爰於第二項定明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後,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