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國文
郭國文
陳靜敏
陳靜敏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蔡易餘
蔡易餘
江永昌
江永昌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邱志偉
邱志偉
劉世芳
劉世芳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事業委託不符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業者清理其廢棄物,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造成其他環境污染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營業。 第五十七條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一、新增第二項。 二、近年常有事業機構因貪圖便宜,委託非法業者清理廢棄物,而其委託之非法業者往往載運後任意棄置廢棄物,因而造成環境污染,為避免相類事件一再發生,明定事業如委託非法業者清理廢棄物,應負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