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七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 第七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