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余天
余天
王榮璋
王榮璋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何志偉
何志偉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第七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