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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連署人
何志偉
余宛如
蔡易餘
陳曼麗
葉宜津
王榮璋
陳素月
何欣純
鍾孔炤
林淑芬
余天
李麗芬
趙天麟
黃國書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第三十六條 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