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余宛如
余宛如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葉宜津
葉宜津
王榮璋
王榮璋
何欣純
何欣純
鍾孔炤
鍾孔炤
林淑芬
林淑芬
余天
余天
陳素月
陳素月
李麗芬
李麗芬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第四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