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余宛如
余宛如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葉宜津
葉宜津
王榮璋
王榮璋
何欣純
何欣純
鍾孔炤
鍾孔炤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素月
陳素月
李麗芬
李麗芬
黃國書
黃國書
余天
余天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學校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