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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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被保險人生育情形,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被保險人生育一胎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 二、被保險人生育第二胎以上或生育雙胞胎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 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一年。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並以最高比例發給。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讓數字說話:自民國97年開始,台灣人口出生率即跌破20萬人,此後一路下滑至99年僅剩16萬6千餘人,民國101年及103-105年雖有回升突破20萬,但近兩年又再度跌破20萬元,去年僅剩18萬人,顯示近十年來台灣出生率並未成長,而是呈現持續低迷情況。
二、行政院於105年1月核定完善生養環境方案,106年7月完成修訂,項目包含教保環境、友善職場及經濟支持等三大項,細究內容多為現行政策彙整,並未與時俱進全盤檢討。以就業保險法為例,自民國98年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迄今已近10年未檢討;根據行政院統計數字顯示,民國105年初次核付達9.2萬件,較98年開辦約增加3.2倍,但為何實際出生率卻未配合成長?顯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的政策雖日漸為國人接受、利用,但仍未有足夠的誘因讓國人願意多生。
三、漸進式提高育嬰留職津貼並非增加出生率的充分條件,但卻是必要條件,為鼓勵國人敢生、能養,甚至願意生育2胎以上,減少少子化加速談台灣人口老化的衝擊,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我生育第二胎以上或生育多胞胎的家庭,逐步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成數,並延長發給時間,以提高國人生產之意願、減輕國人養育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