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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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閩南、客家及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國家語言發展法於今(108)年1月9日公布施行,依據相關規定3年後於十二年國民教育皆應將國家語言列為必修,師資數量不足問題已然呈現,另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意旨及考量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的高度急迫性與衡平性,健全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管道,建議將「師資培育法」第14條第2項修改為: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閩南、客家及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