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王榮璋
王榮璋
蔣絜安
蔣絜安
鍾佳濱
鍾佳濱
周春米
周春米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莊瑞雄
莊瑞雄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羅致政
羅致政
陳靜敏
陳靜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開封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核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核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於保障健康食品之效能與品質,應增加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載列開封日期事項,提醒使用者可於開封健康食品時註明開封日期於包裝或標籤上,以利使用者判斷健康食品品質以及合理評估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