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曼麗
陳曼麗
莊瑞雄
莊瑞雄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施義芳
施義芳
陳靜敏
陳靜敏
蔣絜安
蔣絜安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李麗芬
李麗芬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開封日期及開封後建議保存方式。 六、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七、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八、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九、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基於保障藥物效能與用藥品質,應增加於標籤、仿單或包裝上載列開封日期事項及開後建議保存方式,提醒用藥者可於開封藥物時註明開封日期於藥物包裝及標籤上,並參考開封後建議保存方式進行藥物保存,以利用藥者判斷藥物品質以及合理評估藥物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