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王榮璋
王榮璋
施義芳
施義芳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蔣絜安
蔣絜安
鍾佳濱
鍾佳濱
周春米
周春米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曼麗
陳曼麗
蘇巧慧
蘇巧慧
郭正亮
郭正亮
李麗芬
李麗芬
陳靜敏
陳靜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之一 (刪除) 第八條之一 內政部設兒童局,掌理全國兒童福利業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內政部兒童局之相關業務業已移交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兒童局業已然裁撤,故刪除本條文。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失能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一、本條修正。 二、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爰將現行條文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以尊重身心障礙者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之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