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焜裕
吳焜裕
蔣絜安
蔣絜安
蘇巧慧
蘇巧慧
余宛如
余宛如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周春米
周春米
郭正亮
郭正亮
王榮璋
王榮璋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麗芬
李麗芬
黃秀芳
黃秀芳
施義芳
施義芳
陳靜敏
陳靜敏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生輔導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濫用毒品或管制藥品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根據衛福部統計,19歲以下少年吸毒人數約為全體總人數的2.7%,相當於1,749人,然專家質疑這個數字遠遠被低估至少10倍,我國政府應正視青少年毒品問題。惟因鄉村地區社會支持系統薄弱,部分失學少年易染毒。若有明顯濫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之學生,相關校園專責人員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以穩固社會安全網,給予學生生活與心理所需之陪伴、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