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莊瑞雄
莊瑞雄
蘇巧慧
蘇巧慧
鍾孔炤
鍾孔炤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施義芳
施義芳
周春米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麗芬
蔣絜安
蔣絜安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陳靜敏
陳靜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合作社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合作社非有三人以上,不得設立。 第八條 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為積極協助合作社設立,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依現今社會樣態,根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雇員未滿五人之事業稱微型企業,占我國中小企業家數近八成,顯見我國合作模式多以五人以下為主。另依據合作社蓬勃發展之韓國五人門檻、義大利三人門檻,故調整我國設立合作社之門檻人數降低為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