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陳宜民
陳宜民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怡潔
陳怡潔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雪生
陳雪生
陳玉珍
陳玉珍
童惠珍
童惠珍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陳超明
陳超明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羅明才
羅明才
林為洲
林為洲
蔣萬安
蔣萬安
柯志恩
柯志恩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學校為加強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應辦理下列活動: 一、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等增進健康之活動。 二、有關菸害防制、酒害防制及藥物濫用防制等活動。 三、有關事故傷害防制、視力保健、口腔保健、體重控制及正確就醫用藥等提升自我健康照護行為之活動。 四、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之活動,每六個月至少辦理一次。 學校應鼓勵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等參與第一項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現行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所稱活動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為「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菸害防治及藥物濫用防制等增進健康之活動。」明定學校應加強辦理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活動,然卻無酒害防制活動。為扎根酒害防制教育,建立正確飲酒觀念,以杜絕因酒害所衍生之社會問題,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將酒害防制宣導納入學校應辦理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