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陳怡潔
陳怡潔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顏寬恒
顏寬恒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超明
童惠珍
童惠珍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羅明才
羅明才
林為洲
林為洲
蔣萬安
蔣萬安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各主管機關遴聘國營事業負責人、經理人及董、監事,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於年滿六十五歲時應即行更換。但從事學術或相關實業學有專精,聲譽卓著,報經行政院核准或依法當然兼職者,不在此限。各主管機關有較低年齡限制者,從其規定。 前項遴聘人員之姓名、任期、遴聘理由、學經歷、薪酬、福利及遴聘相關規定,應於主管機關網站設置專區公開揭露。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國營事業負責人、經理人及董、監事之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2歲,年滿65歲即行更換。 三、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方便社會大眾檢視,促進監督效能,明定政府遴聘國營事業負責人、經理人及董、監事之相關資訊應於官方網站設置專區公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