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國書
黃國書
趙正宇
趙正宇
蔣絜安
蔣絜安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余天
余天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蘇巧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趙天麟
周春米
周春米
李麗芬
李麗芬
洪宗熠
洪宗熠
林俊憲
林俊憲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第十九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一、為應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有關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之規定,應納入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之情形。 二、另因應公民投票獨立舉行之變革,刪除「公民投票」之文字,爰為第二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