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
現行規定之罰鍰為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雖政府對外說明時常告誡民眾最高可處六千元罰鍰,然而實際執行時卻大多數僅處罰最低金額,以至於完全無嚇阻警惕之作用,故修法提高罰鍰之金額,以達有效嚇阻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