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國文
郭國文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天
余天
黃國書
黃國書
余宛如
余宛如
許智傑
許智傑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素月
陳素月
林靜儀
林靜儀
趙天麟
趙天麟
郭正亮
郭正亮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瑩
陳瑩
吳思瑤
吳思瑤
李麗芬
李麗芬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現行規定之罰鍰為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雖政府對外說明時常告誡民眾最高可處六千元罰鍰,然而實際執行時卻大多數僅處罰最低金額,以至於完全無嚇阻警惕之作用,故修法提高罰鍰之金額,以達有效嚇阻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