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劉櫂豪
劉櫂豪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玉琴
吳玉琴
賴瑞隆
賴瑞隆
蕭美琴
蕭美琴
施義芳
施義芳
蘇治芬
蘇治芬
陳素月
陳素月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郭正亮
郭正亮
鄭寶清
鄭寶清
陳雪生
陳雪生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一 國有或公有林地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 前項出租辦法由管理機關訂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 二、為維護山區民眾權益,爰比照國有財產法規定,新增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使用之事實,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