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玉琴
吳玉琴
楊曜
楊曜
邱泰源
邱泰源
黃秀芳
黃秀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素月
陳素月
余天
余天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曼麗
陳曼麗
鄭寶清
鄭寶清
郭正亮
郭正亮
洪宗熠
洪宗熠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六、幼兒園得裝設監視錄影系統。 前項第六款裝設監視錄影系統,其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一、增加第二項第六款及第三項。 二、考量幼兒園為二歲以上即可就讀,此年齡兒童發生事故或遭機構人員不當行為時,無法反應當下情形。 三、為避免虐童事件發生,及降低事故發生時,業者與家長間之爭取,幼兒園應裝置監視器,設備使用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