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何志偉
何志偉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林靜儀
林靜儀
羅致政
羅致政
陳靜敏
陳靜敏
林俊憲
林俊憲
何欣純
何欣純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曼麗
陳曼麗
郭正亮
郭正亮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焜裕
吳焜裕
尤美女
尤美女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重要生活必需品若受有心人士操縱,將嚴重影響人民權益並妨害社會發展,相關行為確有處罰必要。 二、原條文中第一項第一款「糧食」與「農產品」,實則包含於「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中;第二款「種苗」、「肥料」、「原料」亦包含於「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有贅字之問題,提案刪除之。 三、為使法律涵蓋範圍更加完整,顧新增新增「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四、若有心人士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傳遞不實資訊,將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恐慌、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有加重懲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