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智傑
許智傑
柯呈枋
柯呈枋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王育敏
王育敏
何志偉
何志偉
許淑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童惠珍
柯志恩
柯志恩
李彥秀
李彥秀
江啟臣
江啟臣
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總額低於前項所定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一次性或分三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離島建設基金至法定最低總額。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 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並明定基金來源。考量基金主要任務係充實離島地區產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觀光、警政、社會福利及基礎建設等多方面問題,又因離島地區人口較少、財政收入不足,近年基金總額日益短缺,亟須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挹注,以保障離島地區持續發展基礎建設之需求,並改善離島居民生活品質。 二、為充實基金,離島建設基金總額低於基金法定最低總額之半數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一次性或分三年度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補至本條例規定之法定最低總額,爰新增本條第二項規定。 三、現行本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