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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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召集之種類、時日、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免除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 第五十九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
一、第一項後段授權辦法之範圍,增列召集之種類、時日及免除召集等規定,俾資明確。
二、鑑於極端氣候影響愈形劇烈,動輒豪雨成災,災害之預防及救護工作益形重要,且104年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訂定「106-107年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已將義務役退役人員(含替代役)納入人力動員準備規劃,並加強退役人員支援相關動員及軍事勤務工作之規劃及訓練。
三、以當前災害型態多為複合式,需儲備各式專長動員人力,僅得由替代役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召訓所屬役別備役役男,已不符合人力動員準備需求,故為使替代役主管機關平時可召訓各役別備役役男,強化各備役編組專長訓練,及提升其防災能力與對災害或戰爭之認知,可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資源,並協助建立防救災及戰時人力儲備體系。
四、另查本條例第五十條、第六十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等規定略以,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給、主副食、服裝、保險、撫卹及家屬生活扶助等經費,均由替代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且參照後備軍人之召集、動員及經費編列等工作,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國防部專責辦理,故為利替代役主管機關辦理召集需要,爰修正第二項後段,召集服勤所需費用,增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