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郭正亮
郭正亮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洪慈庸
洪慈庸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二 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依前兩項之規定,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滿六個月,再加發一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之二 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鑑於台灣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比例尚不滿百分之二十,男女比例懸殊。為鼓勵父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世界各國皆採取鼓勵措施,例如專屬於父親不可轉移之育嬰假,就此而言目前台灣已有相同之規定。又如瑞典對於雙親皆使用育嬰假提供稅賦減免,又如德國規定,雙親皆使用兩個月以上之育嬰假,可額外獲得兩個月之有給育嬰假。為促進性別平等,參酌各國鼓勵於父親請育嬰假之措施,訂定雙親皆請滿六個月育嬰假後,再加發一個月之嬰留職停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