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郭正亮
郭正亮
李俊俋
李俊俋
呂孫綾
呂孫綾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洪慈庸
洪慈庸
劉世芳
劉世芳
鄭運鵬
鄭運鵬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對人民有更不利益之情事。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訂定之請求權時效皆為十年,勞工保險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