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郭正亮
郭正亮
李俊俋
李俊俋
呂孫綾
呂孫綾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曼麗
陳曼麗
林靜儀
林靜儀
洪慈庸
洪慈庸
劉世芳
劉世芳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之一 受降階懲罰之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俸級級次,換敘次一官階同一俸級級次;次一官階無同一俸級級次者,得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級次;無官階可降者,降至該官階之最低俸級級次。 一、本條新增。 二、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軍官及士官之懲罰包含「降階」與「降級」兩種,第十八條復規定,「降階,軍官、士官除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軍人待遇條例第十三條僅規定,「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卻對於降階者,卻未有相關換敘之規定,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