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許智傑
許智傑
洪慈庸
洪慈庸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曼麗
陳曼麗
呂孫綾
呂孫綾
郭正亮
郭正亮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劉世芳
劉世芳
鄭運鵬
鄭運鵬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女雙方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台灣已批准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以及第十六條亦規定,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台灣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故修正訂婚年齡無論男女皆為十七歲。
第九百八十條 男女雙方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台灣已批准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以及第十六條亦規定,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台灣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故修正結婚年齡無論男女皆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