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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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女雙方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 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
台灣已批准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以及第十六條亦規定,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台灣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故修正訂婚年齡無論男女皆為十七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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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條 男女雙方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 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
台灣已批准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以及第十六條亦規定,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台灣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故修正結婚年齡無論男女皆為十八歲。 |